| 汉庭装饰建材网信息中心[2006-12-23 14:1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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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申请产品认证的各种汽车用安全玻璃、建筑用安全玻璃及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其中:汽车用安全玻璃包括前风窗用A/B类夹层玻璃、前风窗用区域钢化玻璃、前风窗以外用A/B类夹层玻璃和钢化玻璃; 建筑用安全玻璃包括夹层玻璃、钢化玻璃;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包括前窗用夹层玻璃,前窗以外用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及安全中空玻璃。 2、认证模式 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实施基本要求 3.1 认证申请 3.1.1 申请单元划分原则 3.1.1.1 认证单元的划分原则上根据认证产品的种类、厚度、结构和颜色进行划分。 3.1.1.2 汽车用安全玻璃 a) 前风窗用A/B类夹层玻璃 前风窗用A/B类夹层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划分,即相同公称厚度的夹层玻璃为同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1填报。 b) 前风窗用区域钢化玻璃 前风窗用区域钢化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的区域钢化玻璃为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2填报。 c) 前风窗以外用A/B类夹层玻璃 前风窗以外用A/B类夹层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 颜色划分单元,即同类的颜色和相同公称厚度的夹层玻璃为同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1填报。 注:颜色分成透射比≥70%和<70%两类划分。 d) 前风窗以外用钢化玻璃 前风窗以外用钢化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和颜色划分单元,即同类的颜色和相同公称厚度的钢化玻璃为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3填报。 注:颜色分成透射比≥70%和<70%两类划分。 3.1.1.3 建筑用安全玻璃 a) 夹层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胶片颜色、结构划分单元,即相同的公称厚度、胶片颜色及结构的夹层玻璃为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4填报。 b) 钢化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的钢化玻璃为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5填报。 3.1.1.4 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 a)前窗用夹层玻璃 夹层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结构划分单元,即相同的公称厚度及结构的夹层玻璃为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6填报。 b)前窗以外用夹层玻璃 夹层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胶片颜色及结构划分单元,即相同的公称厚度、胶片颜色及结构的夹层玻璃为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7填报。 c)前窗以外用钢化玻璃 钢化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的钢化玻璃为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8填报。 d)前窗以外用安全中空玻璃 中空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及结构划分单元,即相同的公称厚度及结构的安全中空玻璃为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9填报。 3.1.2 申请文件 申请人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所要求的以及认证机构所要求的文件: a)生产厂概况; b)生产厂质量管理文件; c)产品生产依据的标准、安全性能指标规定; d)产品检验报告; e)生产/检验所需的主要设备、仪器清单及检测设备计量检定证书; f)产品描述; g)关键原/辅材料供应商清单; h)其它资料。 3.2产品抽样检测 3.2.1申请人应根据认证所依据的产品标准提供样品进行检测。 注: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3.2.2检测组批规则及检测项目 a) 汽车用安全玻璃检测组批规则及检测项目参照GB9656《汽车用安全玻璃》制定。各种汽车用安全玻璃检测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见附件3; b) 建筑用安全玻璃检测组批规则及检测项目参照GB9962《夹层玻璃》、GB9963《钢化玻璃》和GB17841《幕墙用钢化与半钢化玻璃》制定。各种建筑用安全玻璃检测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见附件4; c)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组批规则及检测项目参照GB14681《机车船舶用电加温玻璃》和GB18045《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制定。各种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检测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见附件5。 3.3 初始工厂审查 3.3.1 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后进行工厂审查。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4至6个人日。 3.3.2 工厂审查内容 3.3.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 3.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a)申请认证产品的关键原/辅材料是否与申报时一致; b)申请认证产品是否按照规定的检测频度进行检测; c)现场抽取样品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3.3.2.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4.1 认证结果评价 3.4.1.1样品检测 安全性能检测项目应全部合格,如有任一不合格,则认证终止,申请人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申请认证。 3.4.1.2初始工厂审查 评价结果可分为三个等级 a. 如果整个审查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工厂审查合格。 b. 如果发现轻微的不符合项,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安全标准时,工厂应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报审查组确认其措施有效后,则工厂审查合格。 c. 如果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或生产厂的质量保证能力不具备生产满足认证要求的产品时,则终止审查。 3.4.2认证结果的批准 认证机构对工厂审查和样品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工厂审查以及样品检测均符合要求,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3.4.3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工厂审查时间、样品检测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样品检测时间为30个工作日。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3.5获证后的监督 3.5.1 获证后监督检查频次 3.5.1.2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3.5.1.3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a)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b)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安全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 有足够信息表明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3.5.2 监督的内容 3.5.2.1 获证后的监督方式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样品检测。 3.5.2.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复查按《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实施。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的时间为每个加工场所1-4个人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周期为4年,在获证起的4年内,其复查范围应覆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全部内容。获证后的第5年,应按《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对工厂进行一次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与初次工厂审查相同。 3.5.2.3 产品一致性检查 同本规则3.3.2.2的规定。 3.5.2.4 产品抽样检测 产品抽样检测周期为4年,在获证起的4年内,对生产厂的获证产品,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单元的产品进行安全性能检测;获证后的第5年,按照每个认证单元对具代表性的产品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见附件3和附件4。 3.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如果存在不符合项,则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4、认证证书的保持和变更 4.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4.2 认证证书的变更 4.2.1 变更程序样品要求 按照变更程序要求,对变更产品进行参数比较,确认需进行检验的产品,并根据附件3或附件4及附件5的要求检验。 4.3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的暂停、注销或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5、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5.1 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在通过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后,可以在获准认证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5.2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5.3 加施方式  汽车安全玻璃及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认证标志的印制方法可以采用移印法、丝网印刷、蚀刻法或喷砂等方法,标志应清晰。建筑用安全玻璃可以使用暂时性标志,也可以是永久性的,暂时性标志在玻璃安装后可去掉。标志应施加在产品商标的适当位置。 6、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本规则(编号:CNCA-04C-028:2006)由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7月12日发布。与安全性能有关的玻璃品种及规格型号汇总表、与安全性能有关的各类安全玻璃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填报表可到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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